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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知假买假”索赔诉求遇司法裁量:维权须守诚信底线
2026-01-15 15:06

近日,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“知假买假”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。该案明确了消费者维权须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进行,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必须严守产品质量底线。

案件详情

王浩(化名)在胡光(化名)经营的超市先后购买了4瓶酒,共计支付货款2960元。收货后,王浩以酒水做工粗糙、质感异常,疑似假冒伪劣产品为由,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酒水生产厂家鉴定,最终确认案涉酒水为假冒产品。

王浩认为胡光作为食品经营者,明知案涉酒水为假冒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,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要求胡光退还货款,并支付十倍赔偿金。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,王浩遂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。

被告胡光辩称,王浩并非正常消费者,其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,且多次购买酒水,属于“知假买假”的行为,不同意十倍赔偿请求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从被告店铺购买了案涉产品并支付了货款,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产品,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,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,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60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,法院审查认为,原告在短时间内多次、大额购买案涉酒水且均未饮用,结合原告购买时进行录像的行为,足见原告购买案涉酒水,并非基于生活消费所需,而是以诉讼手段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,具有“知假买假”的主观故意。

综上,法院依照有关规定,酌定被告按原告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,判决被告胡光退还原告王浩货款2960元,并支付赔偿金8880元。

法官提醒

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但是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“知假买假”行为。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自身经验,购买明知存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,其行为逐利性明显,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认定为超出“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”的部分,不适用惩罚性赔偿。



达州融媒记者:李梦真 整理

主编:罗敏 责编:李杏 审核:李小平 编辑:庞岚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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