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劳动纠纷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?
答: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以下情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:
(1)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;
(2)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;
(3)用人单位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;
(4)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仲裁的;
(5)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;
(6)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、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;
(7)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。
剪辑:杨婧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