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招募“旅游搭子”组团出行,因灵活自由、成本分摊等特点而受青睐,却也暗藏法律风险。日前,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“旅游搭子”中途退出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,明确了此类结伴出游中的责任划分与违约认定。
基本案情
2024年,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帖招募自驾新疆的同行者,明确载明行程安排及费用AA制相关约定。赵某看到帖子后联系张某并加入团队,且对张某发送的《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》予以确认,该声明包含“中途离队需提前告知并自负责任”等相关内容。
包括张某、赵某在内的4人团队自驾抵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后,按照既定计划进入乌孙古道徒步。徒步途中,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,既未按约定抵达集合点,也未提前通知团队其他成员,便提出退出旅行、取回个人行李的要求。因赵某中途突然退出,张某等人被迫缩短9天行程,放弃原定自驾返程计划,改乘飞机返回深圳,由此产生额外费用。
事后,张某要求赵某支付旅行期间产生的车辆损耗费及提前脱队相关损失,赵某未予回应。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,张某将赵某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合同纠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合同履行过程中,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本案中,结合张某发布的网帖截图、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,赵某对张某发布的行程安排明确表示同意,且对张某发送的《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》未提出任何异议,应视为其自愿接受该行程安排及声明中的全部条款约定。
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,未按照声明约定提前告知团队成员便擅自离团,事后又拒绝承担其已承诺的相关回程费用,其行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,违反诚信原则,已构成合同违约。此外,赵某提前离团不仅导致张某等人被迫提前终止旅行行程,还致使张某更换返程方式,产生了机票、车辆托运等额外费用,客观上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。但因双方未在相关约定中明确提前离团的违约金数额,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赵某提前离团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,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,酌情确定赵某的赔偿数额,最终判处赵某向张某赔偿损失合计2600元,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提醒
当前,寻找“旅游搭子”出游因性价比较高、可个性化定制等优势愈发流行,但此类网上组团出游多由个人或无相关资质的机构组织,各方多通过微信、网络平台留言等非正式方式约定出游相关事宜,对于费用分担、出行安全、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的约定往往较为模糊、简单,导致纠纷发生时,各方责任边界难以厘清。
法官特别提醒,诸如“拼团”“拼车”“拼房”等消费模式,风险因素具有不确定性。市民在参与此类结伴出游前,应与相关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,明确约定消费方式、费用金额、责任划分、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,提前规避法律风险。消费者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“合同示范文本库”网站,查询并参考相关合同范本,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主编:罗敏 责编:李杏 审核:李小平 编辑:庞岚月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