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一起女职工孕期被违法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。李某在怀孕6个月时,被所在科技公司强制调整岗位,随后以“遭客户投诉”为由遭单方面解雇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公司行为违法,须赔偿李某相应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金。
基本案情
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两年后怀孕。在孕期第6个月,公司未经李某同意,强制将其调至销售岗位。李某认为,销售工作强度大,与其身体状况不符,但公司未予理会。随后,公司以李某遭客户投诉3次为由,单方面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。
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,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处理结果
仲裁委审理认为,李某处于孕期,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。公司以强制调岗为前提,再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为由解除合同,实质上变相辞退孕期女职工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侵犯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仲裁裁决支持李某的请求,公司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及经济赔偿金。
法律解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42条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(如不能胜任工作)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法律对“三期”女职工设置了特殊保护条款,用人单位不得以调岗、降薪、变相考核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。
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,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。对仲裁结果不服的,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女性职工在工作中如遇不公正对待,应及时收集证据,依法维权。
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,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,尊重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,营造公平、友好的就业环境。
达州融媒记者:闫军 整理
主编:罗敏 责编:李杏 审核:李小平 编辑:庞岚月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