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〉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文简称“《征求意见稿》”)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本次修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、加强信用管理、完善评审要求等重点问题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到:
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,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、取得职称。”
第三款修改为:“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,受到政务处分的,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。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。”
将第十七条修改为: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,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,履行同等义务,其申报审核、公示、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。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。”
增加一条,作为第四十条:“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:
“(一)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、申报评审材料造假、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;”
“(二)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,在评议、打分、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,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、回避等规定,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;”
“(三)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,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、回避等规定,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;”
“(四)其他失信违规情形。”
来源:人民网微信
主编:罗敏 责编:李杏 审核:李小平 编辑:李雅楠
